新聞節目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

新聞節目倫理委員會

組織章程

 

第一條 本公司為保障消費權益、反映多元意見、製作優質新聞性節目提供良善之影音娛樂,善盡媒體社會責任暨落實媒體自律機制,特籌組新聞倫理委員會,訂定本章程。

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 依據本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討論本公司新聞性等相關倫理/自律等製播規範(含新聞報導編採準則,以及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等) 修訂建議。

二、 檢討本公司現有所經營之電視頻道新聞性節目等內容

三、 審核本公司製播新聞性節目內容倫理/自律規範之年度教育訓練計畫及建議訓練內容。

四、 監督本公司所製作播出之新聞性節目,是否符合媒體倫理,及有無違反自律及節目製播規範。

五、 研商經客服服務仍無法解決之閱聽大眾,申訴新聞性節目案件改進措施辦法及救濟處理方式。

六、 其他本委員會評估可列入權責之事項。

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執行秘書一人,主責會議召開之各式行政作業。

本委員會會議,依審議議題由外部委員擔任召集人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

新聞節目倫理委員會委員設置五至七人,外部委員需多於內部委員。本公司一級主管為當然委員,聘請外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三至四人擔任本會委員。

第四條 委員之遴選方式及聘任名單等(包含服務單位及職稱、專長或經歷等),由本委員會之委員共同討論後定之。

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,任期為一年,為無給職,連聘得連任。

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解除委員職務:

1.    委員主動辭職

2.    委員會三分之二決議通過

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,依審議議題由外部委員擔任召集人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應有外部委員至少二分之一出席,始得開會。

本會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,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。

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,委員如因特殊重大且緊急之事項,認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者,得由委員於五日內主動召開臨時會議。經委員三人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時,亦同。

外部委員如不克出席,得指定其他外部委員代理出席。

第八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,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且外部委員之出席人數須多於內部委員,始得開會。

本委員會之權責如下:

(一)倫理/自律與製播規範之修訂:制訂本公司之各項自律規範,並主動檢討現有財經新聞及節目內容並研商改進。上項製播規範應含新聞報導編採準則,以及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。

(二)調查權:針對製播內容違反自律規範之情事,指派委員加以調查,本會召集人及本電視台應就該違反自律事項給與調查協助。

(三)申訴及違規事件審議:針對違反自律規範事件之審議及後續改善之建議。

(四)觀眾權益受損時保護之監督權:廣納各界對財經新聞頻道內容之意見並研商改進。針對觀眾申訴、抱怨及觀眾權利與利益受到侵犯時,本委員會應基於觀眾立場,予以保護和救濟之監督及審議。

(五)教育訓練審核及建議權:提出自律規範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之建議。

(六)改正建議權:對於新聞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新聞倫理及自律部份,本委員會可提出改善建議。

(七)提案權:對於新聞倫理及自律相關議題,本委員會之所有委員皆有權提出討論議案。

(八)其他:其他與自律規範相關事項之審議及建議。

審議決議事項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始生效力。

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將作為本公司教育訓練之參考,除公告周知節目部同仁外,並在本公司全球資訊網公佈以供民眾查詢,以昭公信。

第十條 本章程經董事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